“小熹悦”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12申请人因第24282090号“小熹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商标局···

申请人因第24282090号“小熹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4240355号“小熹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或相近,且均无明确含义相区分,故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