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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78648号“珀妮PONE”商标异议一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01
第14178648号“珀妮PONE”商标异议一案申请人因第14178648号“珀妮PONE”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2226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7月13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14178648号“珀妮PONE”商标异议一案

  申请人因第14178648号“珀妮PONE”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2226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7月13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提起异议申请的主要理由:原异议人是世界知名护肤及化妆品生产商,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在先注册的第4073527号“莱珀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73825号“莱珀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077333号“莱珀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416447号“莱珀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是在明知原异议人知名商标的情形下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欺骗性,易引起公众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将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谷歌、黄页88检索“珀妮”结果打印件;

  2、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经营网页打印件;

  3、原异议人及其产品简介复印件;

  4、有关原异议人产品的相关报道、城市专柜销售介绍、实景照片复印件;

  5、销售数据统计表及中文翻译、净销售额统计表、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市场占有率统计复印件;

  6、经销合同书及费用发票复印件;

  7、获奖记录、广告合同、发票及财务申请单复印件;

  8、杂志广告、宣传资料、媒体发布会情况、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等复印件。

  申请人在异议阶段答辩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珀妮PON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牙膏、化妆品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水、化妆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为化妆品、香水、口红、抑菌洗手剂、护发素、洗面奶、芳香剂(香精油)、浴液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属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它商品与原异议人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原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在化妆品、香水、口红、抑菌洗手剂、护发素、洗面奶、芳香剂(香精油)、浴液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意见及证据与其异议阶段向商标局提出的异议理由及证据基本一致,不再赘述。

  经审理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3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内,被原异议人提出异议。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现均为本案原异议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均为原则性的规定,其具体内容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内容均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审理本案。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珀妮”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莱珀妮”中,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均无固定含义,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香水、口红、抑菌洗手剂、护发素、洗面奶、芳香剂(香精油)、浴液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在前述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牙膏、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牙膏、香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被异议商标本身并非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因商标标识本身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违反公序良俗而产生不良影响,由于本案被异议商标并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因此原异议人该项理由亦不成立。同时,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化妆品、香水、口红、抑菌洗手剂、护发素、洗面奶、芳香剂(香精油)、浴液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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