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星及图”与引证商标“亞星及图”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6-30“亚星及图”与引证商标“亞星及图”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5072304号“亚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36266号“亞星及图”···

“亚星及图”与引证商标“亞星及图”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072304号“亚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36266号“亞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5631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未续展,且据申请人提出复审申请时间接近一年,请求对引证商标一不予引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期限止于2017年6月20日,其期满未续展,且自其专用权期限截止日至本案审理之时已满一年。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且至本案审理之时已满一年,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