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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蝴蝶”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2
蝴蝶花与花蝴蝶商标近似驳回案例,让更多的人知道何为商标近似,也可以避免以后犯同样的错误。下面由安徽文广知识产权小编为你分析下这例商标评审案例情况: 申请人因第24983101号“花蝴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

  蝴蝶花与花蝴蝶商标近似驳回案例,让更多的人知道何为商标近似,也可以避免以后犯同样的错误。下面由安徽文广知识产权小编为你分析下这例商标评审案例情况:

        申请人因第24983101号“花蝴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注册号 24983101 申请日期 2017年06月26日 国际分类 9

申请人名称(中文) 萍乡市新丰客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商城F区12号


  申请人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619007号“蝴蝶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商品/服务 鼠标垫; 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 摄影器具包; 电热袜; 查看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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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号 10619007 申请日期 2012年03月14日 国际分类 9

申请人名称(中文) 重庆华泽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8号13-3#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门店图片、宣传单页、网店图片等复印件作为在案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花蝴蝶”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蝴蝶花”汉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鼠标垫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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