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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CITY”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2
“FUNCITY”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098177号【资本投资; 募集慈善基金; 艺术品估价; 担保; 典当; 保险承保; 金融管理;】“FUNC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

“FUNCITY”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98177号【资本投资; 募集慈善基金; 艺术品估价; 担保; 典当; 保险承保; 金融管理; 】“FUNC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533032号【广州长和商业发展有限公司】“FUN C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即将被撤销。


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995041号【不动产出租; 不动产经纪; 不动产管理; 办公室(不动产)出租; 受托管理; 】“FUN C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04期《商标公告》上。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经纪、信托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FUNCITY”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FUN CITY”字母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承保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承保、资本投资、金融管理、艺术品估价、担保、典当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管理、经纪、信托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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