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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070202号“膜杰”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
第61070202号“膜杰”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70202号“膜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16436号“膜杰···

第61070202号“膜杰”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70202号“膜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16436号“膜杰 more J及图”商标、第37878124号“膜杰特”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其状态未稳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膜杰”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膜杰特”,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散热器用连接软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非金属水管”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运载工具散热器用连接软管”以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散热器用连接软管”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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