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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977957号“海吉新城”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
第61977957号“海吉新城”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77957号“海吉新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2770526号“···

第61977957号“海吉新城”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77957号“海吉新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2770526号“海吉新城”商标、第38059649号“海吉共享公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海吉”,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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