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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第2447529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08
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第2447529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752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68434号“···

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第2447529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752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68434号“MEDWIN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62954号“N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图形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3、引证商标一已被他人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60截图20240408115715654.jpg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进行的促销、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475298号图形商标

请/注册号:2447529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5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进出口代理(3503)、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350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3506)、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3502)、点击付费广告(3501)、市场分析(3502)、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3506)、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网站流量优化(3506)、职业介绍(3504)、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3506)、货物展出(3501)、替他人预订电讯服务(3506)、预约提醒服务(办公事务)(3506)、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3506)、会计(3507)、替他人推销(3503)、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1)、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广告(3501)、自动售货机出租(3508)、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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