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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德高瓷砖胶,好!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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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德高瓷砖胶,好!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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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因第23226587号“德高瓷砖胶,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525445号“德一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62749号“德土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850143号“越高建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7513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570251号“法德高 DaFave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7750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658381号“德高 怡乐家 DGYL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953828号“德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2372720号“德土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55514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93030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70949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940551号“高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5704984号“家装德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20106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8767755号“老师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21814529号“德高-SB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22599737号“德高 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2类的第18967280号“德高世家 DAVCO FAMIL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22145319号“高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22193426号“依乐德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和第19类第18967280号“德高世家 DAVCO FAMIL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引证商标一、二、八、十一、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的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供了宣传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程序中。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八、十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七、十八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尚未生效。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九、二十二的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十、二十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现已生效。上述四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二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德高瓷砖胶,好!”与引证商标二、五、七、九、十四中文部分均含有“德高”二字,与引证商标三中文部分“越高建材”、引证商标八、十三中文部分“高德”文字构成相近,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六、十、十一、十二、十五图形视觉效果相近,上述十六个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二至十五核定使用的木材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二至十五相区别。由于引证商标一、十七、十八的商品类别已被引证商标二至十五的商品类别所覆盖,引证商标一异议结果如何、引证商标十七、十八的驳回决定生效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七、十八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商标“德高瓷砖胶,好!及图”指定使用在木材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226587号“德高瓷砖胶,好!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22658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21 国际分类:19类 建筑材料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石、混凝土或大理石艺术品(1914)、制砖用粘合剂(1913)、建筑玻璃(1911)、涂层(建筑材料)(1912)、砂浆(1902)、石膏(1903)、非金属建筑材料(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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