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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海森崴建材有限公司“帝王宫KINGDOM FS”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20
佛山市海森崴建材有限公司“帝王宫KINGDOM FS”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2635633号“帝王宫KINGDOM F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

佛山市海森崴建材有限公司“帝王宫KINGDOM FS”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2635633号“帝王宫KINGDOM F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894256号“帝王宫廷及图”商标、第21154881号“帝王宫廷及图”商标、第20274238号“帝王宫廷”商标、第19783827号“帝王宫廷及图”商标、第20258381号“帝王正宫”商标、第19783988号“枫洋帝王宫廷及图”商标、第22239724号“帝王宫廷 帝王宫廷 帝王御品及图”商标、第1136933号“KINGDOM”商标、第4971556号“KINGDO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含义、构图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遵循审查标准的一致性,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未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等。

  经审理查明: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应诉阶段,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处于商标异议程序。二、引证商标五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7年4月27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的商标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问题,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不予评述。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帝王宫”与引证商标五“帝王正宫”仅一字之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均包含英文“KINGDOM”,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八、九在含义、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电暖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八、九核定使用的灯、电暖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八、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五、八、九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2635633号“帝王宫KINGDOM FS”商标:

申请/注册号:2263563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1-16 国际分类:11类 民用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佛山市海森崴建材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照明器械及装置(1101)、电暖器(1111)、冰箱(1105)、消毒设备(1110)、照明用提灯(1103)、空气调节设备(1106)、水加热器(1107)、水管龙头(1108)、抽水马桶(1109)、烹调用装置和设备(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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