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之荣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第24255033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19
河南金之荣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第24255033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2550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81983号“HELIN及图”商标、第14704291号“LN及图”商标、第1782382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持有人所处地域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信息截图;2、引证商标信息截图;3、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罐头、果酱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橄榄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三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55033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25503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2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河南金之荣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干食用菌(2912)、豆腐制品(2913)、冬菇(2912)、水果罐头(2903)、果酱(2904)、酱菜(2905)、木耳(2912)、蔬菜罐头(2903)、食用果冻(2910)、发菜(2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