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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商标驳回案:外国人的普通姓氏不受商标法保护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09
“科尔”商标驳回案:外国人的普通姓氏不受商标法保护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00年7月4日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科尔”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为德国前总理姓氏,用作本类商品···

“科尔”商标驳回案:外国人的普通姓氏不受商标法保护

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00年7月4日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科尔”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为德国前总理姓氏,用作本类商品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故予以驳回。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称,申请商标有其自身设计内涵,即产品与科学技术密不可分“科”代表科学,“尔”代表关系密切。在欧美等国家,叫科尔德人有几十万之多。“科尔”作为一个商标,更是与一个丑闻不断的德国前总理毫不相干,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合议认为,“科尔”可以看作是外文姓氏的中文译音,但作为译音,并非与该姓氏唯一对应。“科尔”在外文中是一个很普通的姓氏,并不能特指某人,更不能看作是对德国前总理“科尔”的指代。因此,申请商标用在制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可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点评   

本案涉及到一个在先姓名权保护的问题,根据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现有的在权力相冲突。一般认为,在先姓名权应当属于再现权力的范畴。在商标审查实践中,以自然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比较常见。当事人以自己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一般不会发生权力冲突。如果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就可能发生侵犯在先姓名权的问题。 

在我国,除了人们通常用的本名外,一些文学家、艺术家常用笔名、艺名代替本名,有时某人的笔名、艺名甚至比其本名更为人们所熟知,例如我国伟大的文学家鲁迅就是这种情况。此外我国传统上还有人在姓名之外另起“字”、“号”,此种习惯在古代比较盛行,现在仍为一部分所保留。总而言之,我们这里所谈的姓名,还包括公民使用的能够用来确定和代表其个人特征的姓名、别名、笔名等。公民的姓名权在民法上并不是一种专用权,任何人都不能禁止他人使用与其相同的姓名,在现实生活中重名的情况大量存在。如果注册商标使用了知名人物的姓名,或者将当事人出于恶意将他人(非知名人物)姓名注册为商标,一般应认为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如果使用他人姓名注册的商标对社会具有不利的影响的,基于维护公序良俗之考虑,应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予以撤销。   

对于外国人来说,情况又有所不同。我们平常所习惯称呼的其实是外国人的姓氏。外国人的称谓是否构成在先的姓名权,应进行具体的分析。一般认为,只有那些在中国公众的认识中具有明确指代对象的外国人称谓,才能在商标法上得到保护。至于普通外国人的姓氏,因为其不具有唯一性、特定性,就不能以姓名权对抗在后的商标。本案中的申请商标“科尔”即使如此,此外,商标评审委员会还曾经在驳回复审案件审理中准予初步审定了“莱昂纳多”、“格拉芙”等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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