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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天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24458160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11
南京天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24458160图形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44581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3249406号“PH···

南京天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24458160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4581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3249406号“PHU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312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突出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元素、整体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医疗保健;物质滥用病人的康复;心理专家服务;试管受精;人工授精;远程医学服务;整形外科;医疗诊所服务;医疗按摩;医院;血库;理疗;接生;芳香疗法;医疗设备出租;替代疗法”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保健站;饮食营养指导;医院”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458160号图形商标:

图形   

申请/注册号:2445816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2 国际分类:44类 医疗园艺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南京天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饮食营养指导(4401)、医疗按摩(4401)、血库(4401)、远程医学服务(4401)、医院(4401)、物质滥用病人的康复(4401)、人工授精(4401)、整形外科(4401)、医疗保健(4401)、医疗诊所服务(4401)、替代疗法(4401)、心理专家服务(4401)、接生(4401)、芳香疗法(4401)、理疗(4401)、试管受精(4401)、医疗设备出租(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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