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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合肥思位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郑松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7
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合肥思位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郑松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观点 软件著作权人免费提供可由不特定用户免费下载使用的建站软件,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要求免费使用软件的用户须保留著作权人的版权标识和有···

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合肥思位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郑松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观点

        软件著作权人免费提供可由不特定用户免费下载使用的建站软件,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要求免费使用软件的用户须保留著作权人的版权标识和有关链接信息,用户免费下载使用该建站软件时去除版权标识和有关链接信息,应当认定该用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其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人民法院还可根据其过错及侵权情节等具体情况酌定其是否承担赔礼道歉责任。对于损害赔偿金额,应当综合考虑涉案建站软件免费许可情况、商业许可的市场价格、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持续期间、侵权人是否承认其侵权行为等诉讼诚信状况、权利人市场整体维权情况等因素予以合理确定。

        上诉人合肥思位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位公司)、郑松波因与被上诉人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拓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1)皖01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22年5月13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思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松波,被上诉人米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看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思位公司、郑松波共同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米拓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由米拓公司负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在原审法院的勘验结果中,对MetInfo企业网站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涉案软件)与保全证据文件进行比对的扩展名为.html和.css等文件,都是属于目标程序的前端页面,而不是生成目标程序的PHP源程序代码文件。在双方提供源程序情况下,仅通过比对目标程序,并不能直接认定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二)涉案软件源程序包中的根目录/index.php与思位公司、郑松波提交源程序根目录/index.php代码内容截然不同,并且,涉案软件安装过程中需要有数据库支持,而被诉侵权软件所用程序不需要数据库支持。原审法院认为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三)相关源代码文件已补充在思位公司、郑松波提交的证据包中,其中“cache”“a”等名称只是目标程序表达的虚拟路径中的一部分,而非实际存在的文件夹,其相关网址之所以能被访问,是因根目录/.htaccess文件发生作用。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比对软件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

        米拓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将取证的被诉侵权网站代码与涉案软件源代码进行了比对,被诉侵权网站代码中关键字出现了meteinfo字样,路径等基本相同,因此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思位公司、郑松波使用了涉案软件,构成侵权。

        一审原告诉称

        米拓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思位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米拓公司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二)思位公司赔偿米拓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郑松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思位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思位公司官方网站首页上发表为期一个月的声明向米拓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四)诉讼费由思位公司、郑松波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0557589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登记证书记载:软件名称:MetInfo企业网站管理系统[简称:MetCMS]V5.0;著作权人为米拓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2年9月13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2年11月14日,软件登记号为2013SR051827,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米拓公司提交的米拓系统源程序中有“Copyright(C)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http://×××.cn).Allrightsreserved(版权所有).”“Copyright(C)MetInfoCo.,Ltd(http:\\×××.cn).Allrightsreserved(版权所有).”等署名信息。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ICP备案查询信息显示,米拓公司系下列ICP备案信息主体:备案/许可证号湘ICP备07500799号,审核通过时间2018年7月30日,网站名称米拓建站,网站首页网址×××.cn以及www.mituo.cn,网站域名metinfo.cn以及mituo.cn。

        米拓公司系下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1.第31472471A号“米拓”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42类包括平面美术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产品测试、室内装饰设计(截止),注册日期2019年4月7日,有效期至2029年4月6日。2.第31498563号“米拓建站”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42类包括平面美术设计、包装设计、质量体系认证、室内装饰设计(截止),注册日期2019年7月21日,有效期至2029年7月20日。

        “MetInfo米拓企业建站系统5.3全新安装”页面中,《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的部分内容记载:“本《MetInfo企业网站管理系统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是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间有关复制、下载、安装、使用MetInfo的协议,同时本协议亦适用于任何有关MetInfo的后期更新和升级。一旦复制、下载、安装或以其他方式使用MetInfo,即表明你同意接受本协议各项条款的约束。如果你不同意本协议中的条款,请勿复制、下载、安装或其他方式使用MetInfo。许可你的权利:1.您可以在完全遵守本最终用户授权协议的基础上,将MetInfo应用于非商业用途和个人网站,而不必支付软件版权授权费用。2.您可以在协议规定的约束和限制范围内根据需要对MetInfo进行必要的修改和美化,以适应您的网站要求。3.您拥有使用MetInfo构建的网站中的全部内容的所有权,并独立承担与内容相关的法律义务。约束和限制:1.未经商业授权之前,不得将MetInfo用于商业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网站、政府、金融、教育机构、学校、社会团体及其他经营性网站,以营利为目的或实现营利的网站,个人网站永久免费且不限制用途)。2.未经官方许可,不得对MetInfo或与之关联的商业授权进行出租、出售、抵押或发放子许可证。3.无论如何,即无论用途如何、是否经过修改或美化、修改程度如何,只要使用MetInfo的整体或任何部分,未经书面许可,软件页面页脚处的版权标识(PoweredbyMetInfo)和米拓信息下属网站(×××.cn)的链接都必须保留,而不能清除或修改。有限担保和免责声明:1.MetInfo及所附带的文件是作为不提供任何明确的或隐含的赔偿或担保的形式提供的。2.用户出于自愿而使用MetInfo,您必须了解使用MetInfo的风险,在未购买产品技术服务之前,我们不承诺提供任何形式的技术支持、使用担保,也不承担任何因使用MetInfo而产生问题的相关责任。”米拓公司在原审庭审后提交的MetInfo5.0版本的《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内容与上述内容一致。

        思位公司系郑松波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3日,经营范围包括实验设备、通风设备、净化设备销售与安装。2020年4月7日,米拓公司通过电子数据保全方式对被诉侵权网站http://×××.com的电子数据进行了证据固定,“百度取证”和北京国创鼎诚司法鉴定所联合签发了电子数据保全证书,网站离线页面显示有“合肥思位试验台,电话199××××9424”等字样。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ICP备案查询信息显示网站×××.com主办单位为思位公司。

        2021年1月14日,米拓公司向思位公司发送律师函称,思位公司被诉侵权网站系使用了米拓公司的米拓系统建站,没有按照《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的要求保留米拓公司的版权标识,侵犯了米拓公司的署名权、复制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多项著作权利,故发函要求停止侵权并希望与思位公司协商解决。

        原审庭审中,米拓公司将其保全的被诉侵权网站http://×××.com的源代码等文件与其权利软件进行比对,认为被诉侵权网站存在与米拓公司MetInfo软件路径一致、源代码内容基本一致的文件,存在MetInfo和米拓标识,构成实质性相似。

        思位公司和郑松波不认可米拓公司比对意见,认为第五页左侧代码与米拓公司源码整个不一致、第六页左侧代码与米拓公司源码整个不一致、第二页与第三页思位公司文件不存在该部分代码,无法比对。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思位公司是否实施了米拓公司主张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应在本案中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本案中,米拓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证明米拓公司系其主张的米拓系统的著作权人。

        对被诉侵权网站保全内容与米拓公司提供的源代码进行比对分析,被诉侵权网站的lang_json_admin_cn.html文件出现米拓公司的“MetInfo”和“米拓”字样分别为20次和2次,此文件为米拓系统软件正常安装运行后产生,说明被诉侵权网站已正常安装运行了米拓系统软件。被诉侵权网站的metinfo.css文件与米拓系统软件metinfo.css文件内容完全一致,且二者文件路径相同、文件名相同。被诉侵权网站的online.css文件内容与米拓权利软件online.css文件内容基本相同,且二者文件路径相同、文件名相同。而被诉侵权网站首页未保留权利人米拓公司的版权标识和链接。据此,可以认定被诉侵权网站的软件与米拓系统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

        其次,涉案《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载明“无论如何,即无论用途如何、是否经过修改或美化、修改程度如何,只要使用MetInfo的整体或任何部分,未经书面许可,软件页面页脚处的版权标识(PoweredbyMetInfo)和米拓信息下属网站(×××.cn)的链接都必须保留,而不能清除或修改。”故思位公司使用涉案软件,且未经米拓公司许可,侵害了米拓公司的复制权。故原审法院对米拓公司要求思位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考虑思位公司的侵权情节和涉案权利类型及价值、维权合理支出和整体维权情况等因素,酌定思位公司赔偿米拓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郑松波作为思位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财产,应对思位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皖01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一)合肥思位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Metlnfo企业建站管理系统V5.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二)合肥思位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三)郑松波对合肥思位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上述10000元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合肥思位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为期一周的向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五)驳回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50元,由合肥思位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郑松波负担400元。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本院二审期间,思位公司、郑松波、米拓公司均未补充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已经查明的基本事实有证据佐证,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本案被诉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11月11日第三次修正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前,本案应当适用2010年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3年第二次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思位公司是否侵害了涉案软件著作权以及如何确定其法律责任。

        米拓公司提交了涉案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米拓公司享有该款软件著作权的初步证据。此外,米拓公司还提供了涉案软件的源程序,并且该源程序中含有米拓公司的署名信息。在思位公司、郑松波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米拓公司享有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被诉侵权网站保全内容与米拓公司提供的源代码进行了比对,查明思位公司的被诉侵权网站缓存文件中含有“MetInfo”和“米拓”字样,部分文件的路径、文件名、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

        思位公司、郑松波认为原审法院比对目标代码而未比对源代码错误,并认为被诉侵权网站保全内容与米拓公司提供的源代码的根目录/index.php代码内容不同,二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被诉侵权网站代码中含有“MetInfo”和“米拓”字样,部分文件的路径、文件名、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可以证明思位公司复制了涉案软件的部分内容,思位公司、郑松波未就此提出相反证据或作出合理解释。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网站的软件与米拓系统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无不当。

        米拓公司在《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中明确要求用户保留米拓公司的版权标识,思位公司在其所建网站中去除涉案软件中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损害了米拓公司的身份权益,同时也割裂了米拓公司与涉案软件之间的联系,对米拓公司广告效益等财产性权益产生影响,侵害了米拓公司享有的署名权,原审法院在引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基础上,认定思位公司侵害了米拓公司的复制权,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原审法院对米拓公司要求思位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思位公司、郑松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存在瑕疵,但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在纠正其法律适用瑕疵的基础上维持其判决结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合肥思位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郑松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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