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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兴优品”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04
“高兴优品”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826422号“高兴优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66886号“高兴GAOXING及图”商标(···

  “高兴优品”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26422号“高兴优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66886号“高兴GAO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78095号“高兴农业GAO XING AGRICUL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309700号“高兴农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印有申请商标的产品包装图片、线上销售页面截图等复印件作为在案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高兴优品”完整的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高兴”,汉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区别性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汉字“高兴”,汉字构成、呼叫相近,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动物食品、谷(谷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宠物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谷(谷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商品/服务 新鲜槟榔; 酿酒麦芽 查看详细信息

类似群 3109;3105;

申请/注册号 23826422 申请日期 2017年04月27日 国际分类 31

申请人名称(中文) 贵州高兴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名称(英文)

申请人地址(中文) 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玉龙北路中段

申请人地址(英文)

初审公告期号 1638 注册公告期号 1650 是否共有商标

初审公告日期 2019年03月06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19年06月07日 商标类型 一般

专用权期限 2019年06月07日 至 2029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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