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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51395号“B & M柏美”商标异议复审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8
一、基本案情 第9051395号“B & M柏美”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由湖州中盾商标代理公司于2011年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9类地板等商品上。2013年9月12日,株式会社资生堂(即本案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2013)商标异···

一、基本案情

      第9051395号“B & M柏美”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由湖州中盾商标代理公司于2011年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9类地板等商品上。2013年9月12日,株式会社资生堂(即本案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2013)商标异字第26922号裁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为:申请人的“泊美”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一家专业的商标代理公司,其在非代理服务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对此,被申请人答辩称:被异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的,被申请人作为商标代理公司,深知商标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且被申请人是依法成立的公司,有意向多行业发展,其享有依法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二、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是已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9类地板等商品与被申请人从事的商标代理服务毫无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三、典型意义

      近几年,我国商标代理市场迅速扩张,由于行业准入门槛的降低,导致代理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同行之间恶性竞争。在法律法规对商标代理行为监管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屡现商标代理机构利用其业务上的优势,恶意抢注他人商标以牟利的情形发生。故现行的《商标法》为了净化和规范我国商标代理市场,新增了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即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注册商标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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